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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人:T恤定做 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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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结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嵊州盛泰针织有限公司增资盛泰纺织(越南)股份有限公司面料技术改造及扩能建设项目。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赞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嵊州盛泰针织有限公司增资盛泰纺织(越南)股份有限公司面料技术改造及扩能建设项目”结项,将节余募集资金834.63万元(实际金额以转出当日银行结息后的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注销相应募集资金专户。现就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8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556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9.9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53,933,200.00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462,715,868.13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0月22日对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做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01Z0046号”验资报告。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2,715,868.13元。公司广泛征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结项的募投项目为:“嵊州盛泰针织有限公司增资盛泰纺织(越南)股份有限公司面料技术改造及扩能建设项目”。截至2022年3月31日,该项目已实施完毕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该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合计9,800.00万元,累计投入募集资金合计8,965.37万元,节余募集资金合计834.63万元。

  公司在募投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使用募集资金,本着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结合真实的情况,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在进行“嵊州盛泰针织有限公司增资盛泰纺织(越南)股份有限公司面料技术改造及扩能建设项目”时,因境外投资存在汇率差异导致产生这次募集资金结余。

  鉴于公司前述募投项目已实施完毕,为进一步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834.63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全部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最大程度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未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使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上述资金转入自有资金账户。

  公司2022年4月15日召开了第二届第七次董事会、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议案》,赞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嵊州盛泰针织有限公司增资盛泰纺织(越南)股份有限公司面料技术改造及扩能建设项目”结项,将节余募集资金834.63(实际金额以转出当日银行结息后的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注销相应募集资金专户。

  经审议,我们大家都认为,本次使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有利于募投项目按时达到规划使用状态。以上事项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赞同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有利于募投项目按时达到规划使用状态。以上事项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盛泰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企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保荐机构对盛泰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规定,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编制了截至2022年3月31日(以下简称截止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8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556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97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5,393.32万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121.73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271.59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做了验资,并于2021年10月22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01Z0046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了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全部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已与保荐人、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了《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注1: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5,393.32万元,扣除券商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含增值税)合计人民币5,097.20万元(其中:辅导费及保荐费(含税)合计人民币306.00万元已分别于2019年3月14日和2020年11月11日支付),公司实际到账募集资金人民币50,602.12万元(含尚未置换或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4,330.53万元)。

  注2: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43,335.07万元,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52.41万元,募集资金余额2,988.93万元。

  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本公司实际投入相关项目的募集资金款项共计人民币43,335.07万元。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截止2022年3月31日止,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情况。

  截止2022年3月31日止,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情况说明如下:

  2021年11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赞同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25,499.01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620.75万元,共计人民币27,119.76万元,以上方案已实施完毕。以上事项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鉴证并出具“容诚专字[2021]201Z0223号”专项报告,企业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人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2。对照表中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式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式一致。

  面料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嵊州)、河南织造及成衣生产中心建设项目尚处于建设期,部分固定资产已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截止2022年3月31日整体项目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盛泰集团智能制造系统建设项目为现有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无募集资金效益指标,不涉及效益测算;补充运用资金项目主要为满足未来运用资金增长需求,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截止2022年3月31日止,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定期报告和别的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不存在差异。

  注1:承诺效益根据项目建设期后第一年预计效益/当年度可实现效益月份数*2022年1-3月可实现效益月份数

  注2:面料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嵊州)尚处于建设期,根据估算,项目达产后预计年节约净收益5,135.47万元。

  注3:河南织造及成衣生产中心建设项目尚处于建设期,根据估算,项目达产后预计年均销售收入43,900.00万元,年均净利润2,400.86万元。

  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内控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

  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鉴于容诚在执业能力、执业质量、对公司审计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保密工作等方面较为符合公司对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聘请容诚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而来,初始成立于 1988年8月,2013年12月10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 至 901-26,首席合伙人肖厚发。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容诚共有合伙人160人,共有注册会计师1,131人,其中504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容诚经审计的2020年度收入总额为 187,578.73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63,126.32万元,证券期货业务收入73,610.92万元。

  容诚共承担274家上市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31,843.39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采矿业等多个行业。容诚对本公司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85家。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累计责任赔偿限额9亿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0次。

  5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期间因执业行为受到自律监管措施1次;1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各1次。

  项目合伙人:何双,中国注册会计师,先后为多家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改制及重组审计服务,为多家拟上市公司提供 IPO 审计服务,拥有证券服务业从业经验,无在事务所外兼职。近三年签署6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沈重,中国注册会计师,从 2009 年起一直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作,为 IPO 企业、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提供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鉴证等各项证券服务业务,无在事务所外兼职。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杨颖,中国注册会计师,从2013年起一直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作,2018年开始在容诚执业,2019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无在事务所外兼职。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陈凯,2005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 2006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9 年开始在容诚执业。近三年复核过乾照光电、金龙汽车等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合伙人何双、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沈重、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杨颖、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陈凯,近三年内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容诚及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能力、执业质量、对公司审计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保密工作等方面,符合公司对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勤勉尽职,我们同意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审计、内控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2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内控审计工作。

  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聘请财务审计、内控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

  财政部于2018年修订并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公司在首次执行日选择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后签订或变更的合同,公司按照新租赁准则中租赁的定义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公司选择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即2021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融资租赁,公司在首次执行日按照融资租入资产和应付融资租赁款的原账面价值,分别计量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公司在首次执行日根据剩余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并根据每项租赁按照与租赁负债相等的金额及预付租金进行必要调整计量使用权资产。

  a. 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公司将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

  b. 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公司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c. 当资产或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公司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d. 就商誉的减值测试而言,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且不大于公司确定的报告分部。

  e. 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首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然后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如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公司首次执行日之前租赁资产属于低价值资产的经营租赁,采用简化处理,未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除此之外,本公司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采用下列一项或多项简化处理:

  d. 存在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公司根据首次执行日前选择权的实际行使及其他最新情况确定租赁期;

  e. 作为使用权资产减值测试的替代,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评估包含租赁的合同在首次执行日前是否为亏损合同,并根据首次执行日前计入资产负债表的亏损准备金额调整使用权资产;

  f. 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租赁变更的,公司根据租赁变更的最终安排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划分为经营租赁且在首次执行日后仍存续的转租赁,公司作为转租出租人在首次执行日基于原租赁和转租赁的剩余合同期限和条款进行重新评估并做出分类。除此之外,公司未对作为出租人的租赁按照衔接规定进行调整,而是自首次执行日起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售后租回交易,公司在首次执行日不重新评估资产转让是否符合审计报告收入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作为销售进行会计处理的规定。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应当作为销售和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售后租回交易,公司作为卖方(承租人)按照与其他融资租赁相同的方法对租回进行会计处理,并继续在租赁期内摊销相关递延收益或损失。对于首次执行日前作为销售和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售后租回交易,公司作为卖方(承租人)应当按照与其他经营租赁相同的方法对租回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首次执行日前计入资产负债表的相关递延收益或损失调整使用权资产。

  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未对母公司首次执行该准则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产生影响。

  于2021年1月1日,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公司采用首次执行日前增量借款利率折现后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金额为49,146,771.26元(母公司:零),其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金额11,550,968.87元(母公司:零)重分类至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公司按照与租赁负债相等的金额,并根据预付租金进行必要调整计量使用权资产(或根据每项租赁按照假设自租赁期开始日即采用新租赁准则的账面价值计量使用权资产),金额为49,146,771.26元。

  于2021年1月1日,公司合并报表及母公司单体报表将原租赁准则下披露重大经营租赁尚未支付的最低经营租赁付款调整为新租赁准则下确认的租赁负债的调节表如下: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并不断提高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4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监事会第二届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于2022年4月19日刊登在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6、7、9、11、12、13、14、15、16、17、18、19、20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非法人组织的股东,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的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会议的股东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至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4日以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董事会会议通知

  (三)本次会议于2022年4月15日在嵊州市五合东路二号盛泰集团会议室以现场与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五)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磊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介机构代表列席了会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1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十)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确认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及2022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1年度薪酬及2022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公告》。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办理贷款业务的议案》;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内控审计机构的公告》。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经对实际情况进行逐项自查和审慎论证后,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并提议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定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5,000.00万元(含85,000.00万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B1: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5)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有几率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在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剩余部分金额及该部分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在这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这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这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B3: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这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具体优先配售数量及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这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或全部采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以认购方式获得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可以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利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重整或者申请破产;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公司董事会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如公司董事会未能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公司将在《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